
广西贵港,某儿童游乐园内,一名4岁的男童在玩耍时,碰倒了一名小女童。结果,被女童的爸爸抓住两次推搡,甚至更是将男童高高举起,再重重摔在地上,此举重复了三次。
(资料图)
网传视频显示,事发当天,游乐园内有很多小朋友在玩耍。期间,一名4岁的男童,从游乐场的一侧跑过来,想从一名女童和女童爸爸中间穿过去时,不小心碰倒了小女童。
女童父亲见状,一把抓住男童,将其推倒在地,男童爬起来后,又被女童父亲按住脸部再次推倒。随后,男童再次起身,结果女童父亲揪住男童衣领,将其高高举起后,再重重摔在地上,这个举动一共重复了三次。整个过程,有多名家长围观,但是无一人阻止女童父亲的行为。女童父亲最后一次重摔男童后,男童半天没能爬起来。
而这时,男童家长才闻讯而来,与女童父亲进行理论,续而发生争吵。事后,男童妈妈与女童父亲沟通无果,声称要报警时,女童父亲相当不以为然,笑称:你想报警就报警吧!因为女童父亲这种不以为然的态度,男童母亲报警时表示此事她绝对不会妥协。
5月16日,当地公安机关通报,男童经过检查没有受伤,对男童爸爸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。
那么,在法律上如何看待此事?
1、女童爸爸接二连三地推搡、重摔男童,是违法行为
我国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43条规定,殴打他人的,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:(一)结伙殴打、伤害他人的;(二)殴打、伤害残疾人、孕妇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;(三)多次殴打、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、伤害多人的。
本案中,女童父亲殴打、伤害的对象是一名年仅4岁的男童,属于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不满十四周岁的人。而事件的起因,仅仅是因为男童不小心碰倒了女童,因此,女童父亲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故意伤害他人,且性质十分恶劣。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有关规定,可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。而当地公安机关对女童父亲处以15日行政拘留,是顶格处罚了。
根据警方的通报,男童经过检查没有受伤,也是万幸了。否则,如果女童父亲伤害男童,导致后者构成轻伤以上伤情,那么,女童父亲将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。
2、游乐园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
我国《民法典》第1198条规定,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机场、体育场馆、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、公共场所的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本案中,女童父亲在整个施暴过程中,多名家长围观,但是无一人上前劝阻。对于这些人,法律没有规定他们有责任制止。但是,游乐园作为经营场所,在这个过程中,没有任何一名工作人员上前劝阻、及时制止女童父亲的暴行,没有尽到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,游乐园需要承担责任。
最后,除了女童父亲需要承担行政违法责任,在民事上还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,包括男童因此而造成身体损害,产生的医疗费、住院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等等,也需要女童父亲来赔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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